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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6年354号是否废止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3-16 17:28   点击:130  编辑:admin 手机版

劳部发1996年354号是否废止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适用来信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人社部明确答复:《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被废止。而且,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相关生效判例来看,依然在继续适用。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高老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情况下,在员工离职时,单位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察激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败念袜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对劳动者不支付或者是少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这些情况,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劳动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您要回单位该给您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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