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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集体改制补缴养老保险变成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哪一年的?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1-16 10:58   点击:29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全民集体改制补缴养老保险变成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哪一年的?

一般企业退休的,男性满60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满55岁、从事生产工作的满50岁,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3年以后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二、中国从哪一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是1954年,但真正很好的生效时间是在1979年。在1986年 7月12日进行过修改,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目前使用的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职工的离休、退休金;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对象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固定职工、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有:

(一)经批准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第四条 待业职工不包括企业富余人员。

自行离职、停薪留职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三)地方财政补贴。第六条 凡在本省内的国营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均应按月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列支,计入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七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企业应缴纳的基金数额,在每月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第八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统筹安排,省适量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的原则。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含中央部属、省属)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各市(含厦门)、县劳动服务公司每月按收缴的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劳动服务公司,用于地、市之间调剂,地、市向县收缴待业保险基金调剂金时,不得超过总额的10%。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金。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订的办法执行。第四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职工的离休、退休金;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第十三条 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工龄满五年的和五年以上的,在上述发给十二个月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增发两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十二个月。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企业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照本条(一)项规定发给。

(三)企业辞退的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工龄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在上述发给十二个月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增发两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十二个月。

(四)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时间按从原单位停发工资并向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登记之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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