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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部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2-08 04:09   点击:1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三大部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由人社部、住建部、发改委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 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价格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 行政处罚 。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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