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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09-18 05:25   点击:135  编辑:国芝 手机版

一、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以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其中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法律依据:《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释。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_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合同关系。

三、怎么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分析:选择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是应该考虑的有: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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