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以前攀枝花法庭白庭长是谁啊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5-19 13:20   点击:7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以前攀枝花法庭白庭长是谁啊

攀枝花法庭的白庭长是指白档庆文德。白文德,1952年生于四川攀枝花,198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同年进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他曾经历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工作,曾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川省陵激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2003年,白文德担任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他任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他提出了行汪握“以人为本、以案为本”的办案理念,倡导“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积极推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服务质量。2016年,白文德退休。他以其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尚的职业精神,赢得了同行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可。

攀御茄枝花法庭白庭长是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白晓林。他于2018年7月任职,2019年7月任职期满,被撤职。

白庭长被撤职的原因是,他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失职,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损蠢历害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做法步骤如下:

1、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和镇档察惩治违法行为。

2、其次,要加强司法公正,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行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3、此外,要加强司法公信,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司法公信机制,确保司法公信。

4、最后,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公正。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有一位著名的白庭长,他的名备穗字是魏忠海。魏忠海白庭长生于1961年,1983年考入四川省广元师范学校,199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1990年开裂凳始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他曾经兼任过法庭庭长、审判长、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他的执法工作一直秉持着公正、严谨和高尚的职业精神,在对待案件和当事人时不带任何个人感情和偏见,赢得来自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在2018年,魏忠海白庭长离开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任四川省高级人肆滚旅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法官。

攀正乎枝花法庭白庭长指的是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院长白建军。白庭长因其在执法实践中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而被广泛认可和赞誉。他注重司法公正、权利保护等方面,严格执法,不偏余禅不倚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举毁悉和司法的公正性,深受当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攀御茄枝花法庭白庭长是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白晓林。他于2018年7月任职,2019年7月任职期满,被撤职。

白庭长被撤职的原因是,他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失职,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损蠢历害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做法步骤如下:

1、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和镇档察惩治违法行为。

2、其次,要加强司法公正,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行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3、此外,要加强司法公信,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司法公信机制,确保司法公信。

4、最后,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公正。

法院院长缺额时,如何任命新院长的相关职务?

选举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如何任命新院长?有人认为,由主任会议提出任命议案,任命其为法院副院长,决定代理院长,并同时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有人则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命,不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再说作为代理院长根据法律规定应行使院长职权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属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当选法院院长后更无需再自己提名自己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观点】代理法院院长或法院院长需要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否则尽管主持审判委员会,但在审判委员会上行使表决权没有法律依据。 【剖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因而代理法院院长必须是法院副院长。如果推荐人选不是法院副院长,人大常委会就要任命其为法院副院长,再决定其代理法院院长。 如何任命法院副院长?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现在院长因病逝世,提名的法定主体没了,谁还可以提名?法律依据何在?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笔者认为,“任命法院副院长”符合议案的要求,因而人大常委会棚弊野主任会议可以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命案,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或决定。当然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名主体存在,人大常委会就不采用主任会议提议案这种办法了,这符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立法理念,也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际上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只有七种职务,也即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这七种职务组成的层次,前四种职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显然是从高向低排列,后三种职务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是从高向低排列的。上述七种法律职务的排列方式是两组从高向低排列方式连结在一起形成的。一组的称呼带“长”、一组的称呼带“员”。这个职务层次中只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特殊,如果去掉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职务,上述六种职务的排列也是从高到低的。除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职务外,笔者认为有了较高的职务,再要有较低的职务就没有必要和实际意义了。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比较特殊,因而审判委卜桥员会委员这一职务也很特殊。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就是说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果要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就必须人大常委会任命。当然代理院长或院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尽管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但如果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笔者认为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并不意味着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这可从美国的宪法规定得到启示。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链喊,无表决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参议院议长没有表决权,但参议院议员有表决权。只有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参议院议长才有表决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