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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232 2023-12-16 02:06 admin

一、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在现代社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引人关注的问题。当病患受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错误诊治、事故或延误等不当行为导致身体损害时,他们往往会寻求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适用

在我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因过失、事故或者其他错误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医疗纠纷调解:国家推行医患纠纷的调解制度,通过调解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纠纷调解中,法律将追求公正、平等、协商和和解的原则。
  • 民事诉讼:当医患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患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相应判决。
  • 相关卫生法规:此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还需要参考与医疗相关的卫生法规和法律解释,确保案件得到准确的法律处理。

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实践,下面我们分析一起真实的案例。

小明因肺炎症状就医,由于医务人员的误诊和治疗失误,小明的病情严重恶化,导致了严重的身体损害。他不满医院的处置方式,并认为医院及医生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卫生法规,小明作为患者,他拥有权利要求医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方案。如果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错误行为直接导致了小明病情的加重和身体的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首先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种适合双方的协议,实现和解和赔偿。如果调解不成功,小明还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并审查医疗记录、专家证词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同时,法官还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以确保公正和客观地做出判决。

总的来说,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我们需要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强调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患者的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服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涉及到患者的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合理、公正地适用法律,能够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只有通过法律与公正的方式,我们才能建立起和谐且可靠的医患关系,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作用?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保护医患权益的重要法规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是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在医疗过程中,虽然大多数医生和医院尽职尽责,但偶尔也会发生医疗事故或误诊等情况,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和规范的法律解释。它主要包括对医疗事故认定的标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等内容。这一法律解释的出台,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意义和价值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意义和价值不可低估。首先,它为医患双方确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医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其次,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为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和标准,减少了医患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出台,也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提供了渠道,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减少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具体内容

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医疗过失、医疗结果不良和医疗风险等方面的判断依据。

2.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以及医生的诊断权、治疗权、知识产权等。

3. 医疗赔偿的计算方法: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规定了医疗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失等各个方面的计算标准。

4. 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规定了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使医患双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

正确理解和运用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对于医患双方都非常重要。首先,在医疗过程中,患者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患者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等信息,同时要保护自己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其次,医生要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规定和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应当首先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要保持理性、冷静的态度,以求达到和解的目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也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立场,服从法律程序和裁决结果。

总之,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的出台为医患双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同时,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解释也提醒医生和患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健康稳定。

四、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五、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发展前景?

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专业性不足、公平性受质疑、过程冗长、责任不明、赔偿 二元化 等弊端,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完善医事鉴定人准入制度、责任制度、出庭作证制度,破除医疗鉴定的地域性,统一法律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必然的选择。

六、广东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有哪些?

1 广东省人民医院法医科2 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3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医鉴定所解释原因:广东是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设有多个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可以为广东省内的患者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内容延伸:除了上述三家机构,广东省还有其他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例如广东省医学科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广东省人民法医鉴定所等。如果需要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机构。

七、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区别?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VS“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 本案原告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委托安排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

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 3,赔偿数额。

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赔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八、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专业性不足、公平性受质疑、过程冗长、责任不明、赔偿 二元化 等弊端,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完善医事鉴定人准入制度、责任制度、出庭作证制度,破除医疗鉴定的地域性,统一法律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必然的选择。

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能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能,如果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话。

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果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对患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而且,保险法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医院,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即医院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实体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请求权,法院即可依据该规定判决支持该请求。

十、医疗损害的救济制度?

  (一)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即将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完善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对因医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损害,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 。

  2、医疗意外保险。

  实践中法院常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方向患者补偿一部分因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虽有法律依据但效果却不尽理想。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有效分散医疗意外所致的损害风险。保险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人、社会团体多渠道筹集,对医疗意外损害的赔偿应适用限额原则,不应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反对无过失补偿制度者认为,“即使于无过失补偿制度下毋需顾虑医疗供给者有无过失,仍须判断医疗行为与病患所受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此一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过失责任下过失的判断相同困难,因此,实行无过失补偿制度亦不见得能真正减少诉讼或行政上花费。然若放宽无过失补偿制度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无过失补偿制度可能沦为一般社会保险,致无过失补偿制度将为所有医疗所无法防止或治愈的伤害、死亡负赔偿责任,愈益加重社会大众的负担。”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对疾病所生之损害及费用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构建以全民医疗保障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商业医疗保险、老年医疗保障)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四位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每个层次都应有特定的覆盖对象、筹集资金标准以及该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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