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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受贿罪

253 2023-12-15 10:46 admin

一、法律意见书受贿罪

法律意见书: 探讨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

在当今社会中,贪污腐败问题一直是令人深感担忧的社会痼疾。而受贿罪作为贪污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认定标准与适用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对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进行探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一些建议。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其他财务,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受贿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企工作人员、职业管理人员等。
  2. 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因素。
  3. 非法收受财物:受贿罪的核心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其他财务。
  4. 索取他人财物: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也构成受贿罪。

以上几个要素在认定受贿罪时必须同时具备。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的适用

在受贿罪的适用方面,必须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受贿罪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是受贿罪适用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的数额巨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情节严重:如果受贿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犯罪主体地位:受贿罪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地位。一般来说,高级公务员、高管人员等职位较高的人员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4. 悔罪态度:对于能够及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犯罪主体,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受贿罪的适用不仅仅是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和警示作用。通过严格适用受贿罪,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建议与展望

在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 进一步明确受贿罪的界定:由于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应当进一步明确受贿罪的界定,明确犯罪要素,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性。
  •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强化职业操守和道德意识,增强他们对受贿罪的警觉性。同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防止受贿行为的机制。
  • 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公开审判为手段,强化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受贿罪的违法成本,增强打击受贿犯罪的震慑力。
  • 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使其与时俱进。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和新型犯罪行为方面,应当不断完善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和适用细则。

通过以上建议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受贿罪的查处率,有效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结语

作为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一直备受关注。通过本文对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受贿罪的认定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等要素。而受贿罪的适用要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主体地位、悔罪态度等条件。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受贿罪,我们建议进一步明确受贿罪的界定,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有望实现对受贿罪的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推动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促进国家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二、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问题,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法律吗?

司法意见并不是法律,效力接近于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这些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是具有约束力的,是重要的审判依据。

PS:之所以说接近于司法解释,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并没有包括“意见”,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十七条中,又将“意见”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

四、关于行贿受贿的法律

关于行贿受贿的法律

在当今的社会中,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平。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并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的制裁。

什么是行贿?

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以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行贿往往是为了获取利益、赢得竞争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行贿的行为十分隐蔽,实施者往往设法掩盖其行为,以躲避法律的追究。

什么是受贿?

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且,这些利益往往是在公务活动中非法获取的,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责。

相关法律

世界各国都意识到行贿受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因此,各国立法机构纷纷拟定并修订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刑法、行政法、公务员法等等,旨在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行贿受贿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对于行贿行为,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较小的属于轻度行贿,金额较大的则属于重度行贿。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行贿者可能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处罚。而对于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将不仅会失去职位,还可能被判刑,甚至终身禁止从事公职工作。

如何预防行贿受贿行为?

为了减少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在法律方面加强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职责意识和道德水平。此外,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氛围。

行贿受贿反腐的挑战

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由于行贿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行贿受贿行为也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打击行贿受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和正常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国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大打击力度,旨在构建清廉、公正的社会环境。但是,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减少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五、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采信。

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采信度。

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采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

六、一个涉嫌受贿的刑事案件可以聘请多个律师吗?

  在刑事案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请2个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请一至二位辩护律师,最多不能超过二位。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七、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八、2021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九、关于收受贿赂通报批评范文?

关于石林镇有林乡原租村村主任范汉同志2021年3月25日收受贿赂的通告,现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范汉同志记大过处分。

希望范汉同志吸取教训,痛定思痛,努力工作回报社会,做一名合格党员。也希望广大党员干部以此为鉴,时时事事多多要求自己让人民放心。石林镇镇党委2021年3月29日

十、关于刑事案件的复议?

首先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的范围就有两个观点,一,认为公安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种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对于郑贤忠等人要求保护其财产安全的申请,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其财产受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第二种就是,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不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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