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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鑫车抵押贷款怎么变成租赁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09-04 01:13   点击:370  编辑:霍朗 手机版

一、易鑫车抵押贷款怎么变成租赁

客户去贷款买车,但却变成了租赁关系,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客户可以赶紧联系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若对方是拿错了合同,可以重新签订贷款合同。

如果对方是故意的,那客户就需要注意了,即使之后还完了款,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汽车销售商,客户在此期间只有使用权。要想获得汽车的所有使用权,还得再签订一份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贷款还清后对方会移交汽车的所有权。

如果对方还要求自己交钱,融资租赁合同又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客户可以去投诉该贷款公司,纠纷和解不成,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客户平时办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完合同条款再签名,以免弄不清各项法院的收取,甚至被对方给套路,造成钱财损失

一. 近几年具有一些,专门坐汽车分期的机构或单位,用一种新的贷款方式让大家做车贷分期。他和汽贸的车贷方式不是一样的,汽贸是首付后分期还款,完成还款,改车的所有权就归你了。但是我们下面所说的这种机构没有首付一般。只有月供,还款完成后还会有一部分尾款要付,不服的话车辆就会收回。大家没看明白合同的,就会误以为和普通分期购车食一样的。

大家没看明白合同的,就会误以为和普通分期购车一样的。如果不愿意支付尾款的话就变成了租赁一样的。

担保公司转租赁如何出现的

(1)转租人拥有客户资源,而原始出租人拥有充足的资金,转租人过原始出租人实现融资,而原始出租人通过为转租人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从而扩大其国内外市场。

(2)一些大型出租人为实现其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租赁市场,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在发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原始出租人为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子公司作为转租人在其所在国开展租赁业务。

(3)在原始出租人认为其客户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时,为了控制其投资风险,会寻找另外一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作为转租人参与租赁交易,将转租人作为原始出租人的直接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眷担保人的作用。

(4)对于一些拥有充分的资金或资源优势,却不具备租赁技能或赁许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转租赁人来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二、转租赁有哪些交易结构

与转租有关的法律之一《担保法》第22条规定了担保债权的转让问题:“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实务中,还会有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结合使用,即某融资性租赁公司向某企业收购其固定资产,然后再将该资产出租给另一公司,有后者转租给那个企业。我们称这种方式为转回租。

二、做融资租赁销售需要具备哪些财务知识

融资租赁从业人员需具备的6方面专业知识:

一、金融知识

融资租赁是基于租赁物的融资,实际属于金融行业,在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时会涉及金融知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防范是金融衍生工具知识运用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知识

融资租赁业务会以很多契约体现,如何规避厂商、承租人的风险?合同法、物权法等等是从业者必须掌握的知识。

三、税法知识

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发票知识是从业者必须掌握的知识,否则可能出现觉得挣钱,而实际是亏钱情况。

四、会计知识

如何满足承租人出表与否的需求?如何能更好的从金融机构融资?都与财务知识有关。

五、监管规定

商务部、外管局等部门都会有相关规定,也是从业者必须了解掌握的。

六、行业知识

融资租赁项目定位哪个行业,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从业者必须掌握行业特点,才能防范风险。

三、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有什么区别

实务中,出租方应依据承租人的需求个性化设计租赁交易

结构

,才能更好地满足承租人的实际

需求,促成项目成交。对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资的顾客,尽可能以保证金,手续费来调剂收入

由于融资租赁可以让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担租赁物价款,从而起到缓解承租人短期资金压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购买船舶等大型设备时往往选择通过该种模式。

然而在轮船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指示向供货商订制租赁物,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然而由于租赁物从制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此时《融资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尚未成就,无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从出租人的角度融资款项已经投放,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出租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到供货商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权利计收租金呢?或者说,融资租赁合同何时生效?

在我看来,从实质来看,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行为,融资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那么,从出租人向供货商支付租金之时就有权计收资金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并非自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于在这段时间内,租赁物上不存在,承租人无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无法正式起租。于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现了,也就是说从出租人提供资金之日起,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这段时间的融资成本。由于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资金的作用,从出租人的角度来讲,起租日前后对其影响不大。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的另外一个类型售后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谓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资产,并回租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此种交易模式实际是将承租人和供货商重合于一身。企业往往乐于选择此种方式盘活固定资产,实现融资目的。

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欲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机动车辆,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通过直租方式实现,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传统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融资,为突破这样的尴尬境地,有人尝试以新增机动车辆为租赁物,与承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欲购买的机动车辆为租赁物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注意此时车辆并非归承租人所有),并向承租人支付融资款,承租人利用该融资款向供货商购买机动车辆,并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存在争议的是,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权属之日止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在这段时间内,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计收“租前息”。在我看来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说的期间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权归供货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又谈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出售没有处分权的物品,该等行为的效力存在瑕疵,从而租赁公司难以取得机动车辆的所有权,那又谈何租前息呢?

其实,我不否认该交易项下的处分行为效力存在一个空档期,然而这种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余地呢?

在我看来,控制此种风险的核心在于把控融资款的流向,即通过监管账户、支票转背书等途径,使得融资款专项用于支付给供货商,从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处分权,以弥补《融资租赁合同》的瑕疵,同时,租赁公司可以解决物权法中占有改定的概念,即关注承租人与供货商签署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将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的时间适当提前,即机动车辆自供货商收到购车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则更好)即告转移。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融资款投放,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即可在一天的时间内完成。

况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资款,租赁公司还可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解除合同,收回钱款,并主张损害赔偿(可见,把控制款项投放是多么重要!)

通过该途径,避免了承租人为取得融资款,先通过借贷等其他途径取得租赁物的麻烦,也使得售后回租的适用范围予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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