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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小黄车身亡为何要起诉ofo?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1-10 09:00   点击:293  编辑:admin 手机版

男孩骑小黄车身亡为何要起诉ofo?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死者父母将肇事方连同ofo提供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

报道称,死者父亲回忆称,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孩子是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才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的。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之所以选择起诉ofo公司,是因为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ofo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逝者已矣,希望未来此类的事情不再发生!

因为他知道密码 密码不会变更 一辆车只会有自己专属的密码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该担责?

上海静安区11岁男童在骑行ofo小黄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关注。

3月26日下午,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一名骑着ofo共享单车的四年级男孩被大巴车碾压后身亡,事发时,现场并没有看到男孩的监护人。对此,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表示,已明确告知ofo方面,要求其研发智能锁具与卫星定位替换现有设计,预防12岁以下孩子骑行。

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媒体关注的不是男童或他的家人,而是将矛头指向了共享单车OFO。

实际上,其他的共享单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只是此次发生的是OFO而已。

据说,ofo收到来自多家媒体的反馈,部分友商利用这起悲剧事故,在权威调查结论未出时,在媒体渠道大量散布不实谣言,甚至直接撰写和散发成型稿件,对ofo进行毫无底线的恶意攻击。这种卑劣的公关做法,不仅对于改善用户使用安全毫无益处,也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关怀。ofo已经收集了全部证据,并保留追究诋毁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那么,当骑乘共享单车发生意外,责任的归属究竟怎么样?

骑过自行车的人都知道在狭窄而拥挤城市里人行道,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并不是特别的安全,尤其是对新手而言。

事故频发

北京的冯先生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连人带车失控摔倒。他的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及面部均受伤严重,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最后,冯先生向共享单车索赔了2万元。

四川成都市民李浩(化名)在细雨中骑摩拜单车回家时突然滑倒,致使右小腿骨折。

浙江杭州市民吴先生在骑小鸣单车时,就在刹车避让老人一瞬间,车把突然往前、往下翻转,他被牵着向前扑倒,手肘着地。经医院诊断,手脚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静养,但当晚在家中又突发了脑梗。

但是,共享单车方通过用车协议进行“免责约定”――骑行安全或事故风险完全自负。

如:

“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

甚至还有更苛刻的:

“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

你在骑行共享单车前,可曾仔细查看过这些免责规定呢?我相信很多人都没看过。

部分共享单车已经为骑行者购买了意外保险,但是保险的理赔较为麻烦,特别是新兴市场不完善,用户要得到合理的赔偿,不仅耗时耗力,还要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走繁琐流程……

不可否认,共享单车带给了我们便利,但是在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安全性。

方便的同时,安全也很重要,不要一时方便,却带来身心的伤害。

希望大家都能安全出行,愉快使用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是现在社会上一个新出现的事务,共享单车的好处是能够给老百姓带来出行的方便,这使得共享单车现在慢慢的在全国开始推行。共享单车的好处很好,但是也产生一些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共享单车使用的时候,一些小孩子会不可避免的使用,这个行为会给孩子们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我今天很悲痛的看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一个孩子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出事情了,具体的情况是一位骑共享单车的小男孩在上海浙江北路和天潼路路口上行驶,这时候忽然被大客车碾压后身亡,这件事情饿看法以后心里面很难说,这个男孩的年纪很小,只有十来岁,失去这样的一个小小的生命,真的是很悲伤的事情。

共享单车在这件事情之后,引起大家的关注,很多探讨的问题是共享单车在这件事情上有没有责任。我觉得这件事情上来说,共享单车确实有一定的责任。首先来说责任最大的应该是家长,因为家长应该管理自己的孩子,告诉孩子共享单车的危险性,何况这件事情上的孩子只有十来岁大小,家长没有尽到看护垫义务,真的是很叫人无奈。

其次我觉得孩子在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本身共享单车就应该有一个管理的办法,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孩子毕竟年纪小,自我控制能力很差,同时孩子的父母亲不可能一直跟着孩子,因此共享单车应该有一个安全措施,毕竟共享单车推出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孩子的安全,那么就是粗心大意和负责任。

同时大家要注意,这个孩子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困难,这就说明共享单车对于未成年人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因此孩子才可以很顺利的骑共享单车上路,因为通过我的分析的大家可以看出,其实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是共享单车企业没有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所以这件事情上共享单车是有很大的责任,自然也需要承担责任!

共享单车的兴起,为城市居民的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因为这种商业模式的快速崛起,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因此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频频出现意外事故,不过对发生在上海的11岁男孩使用共享单车被撞身亡案例,作为共享单车的运营单位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上海是出台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相对较早的城市,其中有一条就是低于12周岁的儿童不能使用共享单车。

虽然交通事故有完善的处理和责任划分流程,但是死者是因为骑行了共享平台提供的单车服务,因此就需要在责任划分上增加运营平台为责任方,这也是上海出台共享单车管理固定以来的首例违规案件,这也说明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依然在技术层面有所欠缺,既然上海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运营细则,那么其在技术手段上就应该加以限制,但很不幸,年仅11岁的儿童通过正常流程使用了共享单车,因此运营企业也就无法逃脱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不考虑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赔偿方面是需要按照事故认定比例来划分的,而共享单车这种商业模式的存在,则给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认定增加了项目,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所处的上海市场有完善的监管体系,那么违法相关规则以后,自然要承担事故死亡儿童的赔偿责任,不过具体的赔偿标准应该不会很高,毕竟在同等条件下的事故划分,机动车肯定是占主要责任。

通过这一意外事故的分析不难看出,共享单车虽然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诸多弊端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改善,必然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遭遇更多的纠纷,这跟网约车的发展历程是高度雷同的,因此共享经济的缺陷和不足依然存在,这也是我们在享受共享服务的时候所需要引起注意的,同时也给运营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我以为在这一起事故中,家长方与共享单车方,都事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很简单,家长对于孩童的出行,缺乏必要的管制以及教育。而共享单车一方,也缺乏对于用户的管理与约束。

十一岁的孩童,骑车出行,特别是对于一些交通情况比较复杂的路段来说,本身就是不应该的。他们不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心智上,都缺乏处理繁忙交通路段的能力。同时,也缺乏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但他们却擅自上路了,这是家长的一种失职。如若能够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及管制,那么他们的出行选择以及对于出行时的考量,应当能够做到更加全面,也应当有机会去避免这一事故的发生。

而共享单车一方对于责任也无可逃避,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说白了是一种肉包铁的存在。这其中对于骑手自身的素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需要使用者具备足够的骑行能力以及危机应对能力。而共享单车一方作为共享单车的提供者,自然有对于用户进行筛选与管理的义务。特别是作为盈利组织,它的盈利根基在于器材出借,那么它同时就应当兼有对于使用者的服务的必要性。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正是小黄车一方对于其用户缺乏必要的筛选,才让十一岁的小孩子有机会使用共享单车。然而不论从哪个角度考虑,让十一岁的孩子使用自行车,都是不合适的举措。

所以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家长与共享单车双方,都应承担对于这次事故的责任。当然,悲剧已然发生,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更应当做到的,是从悲剧中吸取教训,吸取前车之鉴,以避免这类悲剧的再次发生。而非纯粹地着眼于事后的责任归属以及赔偿。

不该负责,没人让孩子骑车,有的父母还让孩子骑共享单车,一切的责任都是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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