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放弃台湾籍,中国不承认任何双重国籍。可以到当地中国驻台湾大使馆进行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扩展资料
台湾人申请在大陆定居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有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结婚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 3年以上(包括 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2、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4、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
5、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6、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 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扩展资料: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在大陆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台湾地区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须知
以下是台湾人到大陆
台湾居民定居
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即定居在台湾省的中国国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属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机关
台湾居民申请来我省定居可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其在华亲属,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和拟定居地的市或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拟定居地为县的,由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拟定居地为地级市市区内的,由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人员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
4、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接受的申请,转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按上述受理分工分别转由有关受理机关受理。
申请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相同的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只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1)提供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台办审核并出具同意定居的有关证明。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提供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其他事项
1、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交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2、台湾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3、台湾居民定居后申请出国(境),按照内地公民申请出国(境)规定办理。
4、因不适应大陆生活而要求返回台湾定居,且其台湾出入境证件仍有效的,须先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出手续,交回居民身份证。定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登出户口证明审批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发还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收缴《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移民后你不后悔尽管来问我!
这个很复杂,首先要放弃台湾的户籍.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