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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错误导致损失的,法院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8-16 07:35   点击:248  编辑:admin 手机版

判决书错误导致损失的,法院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碧枣消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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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样做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

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悔知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也为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法院错误执行造成损害应该赔偿

法律主观:

法院错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赔偿。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国家赔偿标准 基本采用的是慰抚性原则。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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