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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商标问题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09-15 03:53   点击:308  编辑:邢泰 手机版

  一、这与温州红蜻蜓集团公司上市有关。

  以下是相关新闻:

  商标成“拦路虎”“红蜻蜓”上市“折翅”

  中国工商报记者:李春

  1.“鱼跃龙门”前一刻暂停

  上市发行股票,畅游资本市场,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刻。上市不易,因此被喻为“鱼跃龙门”。然而,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却选择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原因是“遭到举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该举报实际上与一起商标纠纷相关。

  红蜻蜓集团网站上的介绍写道: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红蜻蜓牌皮鞋及皮具、服饰等为主业,同时投资温州商业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无区域集团企业。红蜻蜓品牌创始于1995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红蜻蜓集团。

  据报道,按照浙江红蜻蜓原定的工作日程,今年4月30日完成初步询价,5月5日进行网上路演,网上申购及缴款日为5月6日。

  然而,5月5日凌晨,浙江红蜻蜓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这一举动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网上便有不少消息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

  温州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

 

  2. “拦路虎”原来是商标问题

  鹿城红蜻蜓的网站介绍说,公司坐落于温州鹿城工业区,创办于1996年9月6日,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类中高档男女皮鞋的现代化企业。

  据报道,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媒体称,鹿城红蜻蜓诉红蜻蜓集团侵犯企业名称权一案,温州市中院已经正式立案,并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但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的开庭公告,并未看到此案件相关信息。

  红蜻蜓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官方”:“这个诉讼内容我们会在稍后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不久我们会根据证监会要求拟定公告,给投资者和媒体一个详细的说明。”

 

  3.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商标

  实际上,因为商标问题影响企业上市,浙江红蜻蜓并不是第一家;上市公司存在的商标问题,也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专家纷纷表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方案,对于其顺利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证券法规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很少,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要求提供“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不仅会阻碍企业上市,即便上市后,也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问题研究”课题显示,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主商标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格力、国美、露露这些上市公司都因上述情形发生过商标纠纷,严重影响了品牌形象和上市公司发展。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指出,拟上市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一般企业上市实践中,很少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其中。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处理和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剥离、持有结构等都需要提前布局,否则,将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地雷”。

  戴嘉鹏认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上市之前最好能够细分到商标、专利等领域。“除了像浙江红蜻蜓这样因为商标问题上市受阻的情况外,由于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瑕疵导致上市延迟甚至取消的情形之前也曾发生过。”戴嘉鹏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表示,上市公司成立时就应重视商标问题,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他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要定期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商标开展分级分类保护,重点保护主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商标进行海外注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监管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作用,要求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属、使用许可情况等。

 

       4. 汇总观点: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发布的准上市公司被否决具体原因现实,除持续盈利能力不足、成长性不确定等几个因素外,商标问题也成为了企业上市受阻的一个原因。过去,像乔丹、三星等不少企业都遇到过在上市的路上因知识产权问题而折戟在临门一脚上,无论是由于这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还是被人恶意压制,这都将对上市造成困扰。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与鹿城红蜻蜓的恩怨并非一日之寒,当初两只蜻蜓曾握手言和,但如今又再度互掐,可见这是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准上市公司遭遇侵权纠纷而导致上市搁浅,律师准上市公司应“固化”自身品牌,设立商标监控制度,定期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核查、管理,同时对行业内的竞争市场做出提前预警,扫除一切存在的隐患,防止跌入侵权的漩涡中

 

  二、不同图案的红蜻蜓商标

  1.红蜻蜓是国产名牌,结果被香港等境外不法企业仿冒,于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红蜻蜓商标。

  2. 温州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红蜻蜓,常用商标是图文组合的,由蜻蜓图样和文字组成。他们常用的logo中蜻蜓的头朝向右上方,就是图里左上方的logo。他们的商标保护意识还是比较强,把蜻蜓头朝向其他方向的也都注册了,见右上方logo。

       3. 以下是相关新闻及信息:

       (1)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打假

 

                                   红蜻蜓赴香港打“李鬼” 19家“李鬼”被除名

  近日,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把19家傍名牌的“李鬼”公司告上当地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将这些打着“红蜻蜓”牌子的公司立即在香港注册署除名。

  近年来,一些人打起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企业的主意,把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当作自己企业的字号在香港注册成公司,然后授权大陆生产和销售。温州市著名民营企业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也遭此困扰―――在大陆市场上出现了“意大利、美国、法国”等“红蜻蜓”公司。在这些被红蜻蜓集团告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冒牌企业名单中,带有“美国红蜻蜓”字号的有5家、“意大利红蜻蜓”字号的有6家,甚至一家在香港注册公司竟是“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仅有两字之差。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这19家“李鬼”公司将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更不能授权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等活动。

       (2)台湾红蜻蜓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

       有两个蜻蜓商标,就是下排两个图案。两个不太一样,一个正,外观和温州的相差比较大,另一个也是斜向右上方,但有RD字样。

 

        (3)广州红蜻蜓被温州红蜻蜓集团起诉仿冒后不服一审判决二审败诉判决:

        (前面的论证略0

‍‍‍‍       综上,本院认为,红蜻蜓集团享有专用权的“红蜻蜓”组合商标,由于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宣传和维护,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业信誉,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广州红蜻蜓明知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声誉,仍在企业成立时,以“红蜻蜓”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突出使用“红蜻蜓”,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了相关公众将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红蜻蜓集团产品的联系和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红蜻蜓的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原审法院对于红蜻蜓集团“判令广州红蜻蜓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蜻蜓文字”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实体处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红蜻蜓集团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广州红蜻蜓企业名称,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因此应当驳回红蜻蜓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驳回被上诉人红蜻蜓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上诉人广州红蜻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2号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是要移交司法部门的,罚款是较轻的处罚.关于罚款多少合理应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以上仅供参考

问题解答由 提供

是合理的.

授权给你的那家公司,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商标,而你的产品却在国内销售,侵害了别人的权利,你的产品如果在香港的市场上销售,基本没问题,关键是,你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当初他许可给你的时候,你应该看一下他们的商标注册证,此事并非算是坏事,我想对我们大家都有帮助。

根据商标局的档案上,广东有一个红蜻蜓商标,只能使用在婚纱上面.而且这个商标被红蜻蜓集团提出异议.也就是无效商标..这个不用争.....

至于你说的工商罚你这么多是根据什么标准!!!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是你销售金额的5倍~或10倍,有可能还要多.比如你销售的价值1500元.按10倍罚你就是15000元.因为法院定性为造假.

造假烟的,一罚就是几十或上百万.你要说,这里面有没有水份,我认为多少可能有一点点,不过就算水份再大也超不过15000.这点钱,我想很多工商人员是不放在眼里的.你说呢.,打假的一方,花的钱,绝对比你这个钱要多.有可能是几十万.因为要请律师,要找关系.

由于红蜻蜓是驰名商标,所以,香港红蜻蜓是违法的。按照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制度。你这罚款是要交的。

香港红晴蜓把他的商标许可给你使用,首先他们有没有在大陆地区拥有红晴蜓商标的所有权。如果有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没有则可能构成侵权。因你所说的案例有些不是很清楚,可在我的空间里留言或说的再详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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