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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1-06 18:20   点击:2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8月,全院正式在编人员543人(含事业编),本科以上学历522人,占总人数的97.75%,其中博士15人,硕士216人,占总人数的39.78%。全省共有17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两个专门法院,下辖151个基层法院、623处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21925人。

扩展资料: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牢固树立省院意识,努力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改进纪律作风等方面带头抓落实、做表率,使全省法院各项工作不断推向新阶段,提高到新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山东的案子到最高院后有到山东是什么意思

最后到山东的意思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什么法院?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

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2.受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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