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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3-02-01 03:25   点击:27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四川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四川省的赔付标准是多少

一、标准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2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9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4425元;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0727元/年×20年=606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07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30727元/年×5年=15363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2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2227元/年×5年=61135元

三、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4425元/年÷2=27212.5

四、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一般3个月后才鉴定伤残等级拿到报告)

五、误工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可证明实际收入的,以实际月收入或者日工资计算;无法证明实际收入的,参照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月工资=★元/年÷12月=★元/月   

日工资=★元/月÷30日=★元/日

六、护理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成都地区80 元/天,市区外60元/天。PS:一般按实际雇佣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建议计费500元)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九、营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出院后经医疗机构建议,可再享受3个月的营养费。30元/天)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A 年龄 X<18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5年=★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A 年龄 X<18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5年=★元

三、四川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急急急......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60周岁至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关于伤残系数的确定,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即100%赔偿,二级至十级伤残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2006年四川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50.1元(年、人)

2、 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13元(年、人)

3、 人均消费性支出7524.8元(年、人)

4、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95元(年、人)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126元(年、人)

四川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50.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1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24.8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395元

5、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7,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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