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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网摘录: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236 2023-10-29 04:19 admin

一、房产纠纷律师网摘录: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本文介绍关于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

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第二种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定方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式,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选择,以及就现场观测而言瞎备缓,鉴定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显混乱。如北京网代理的案件中,鉴定机构不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进行模拟演算,而直接选择现场观测,观测方法就是现场目测,给当事人的感觉是缺乏科学性。

而鉴定标准通常是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关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日照标准是建立在区分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以气候区划的不同(阳光倾角的不同)确定满窗日照小时,北京(大城市)属于Ⅱ气候区,其日照标准应为大寒日,观测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其间满窗日照时间应大于等于两小时。

2.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酎效

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北京网认为,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分析,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3.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

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北京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就侵权行为的救济方法,也不仅限于金滚物钱赔偿,被侵权人在主张金钱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置换房屋等多种救济方式。网建议,如确实无法通过金钱补偿以外其他方式进行救济,且已经严重影响了被侵权人正常生活的,在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赋予被侵权人改造房屋结构的权利,具体如扩建室外阳台、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

综上所述,就建筑采光权纠纷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尚需立法者、司法者的共同努力,逐步完善解决,但无论经过怎样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磨模,权利的享有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打房产官司,李松房产律师团队在这方面怎么样?

李松律师还是很有名的,擅长领域有:房产纠纷、遗产继承、婚姻家庭。

李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特邀律师。毕迹册宴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曾任职于济南 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执行庭,现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姿银、 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姿歼置。

参考资料

李松房产律师网.李松房产律师网[引用时间2018-1-29]

专做房产官司的,有经验,而且处理过的案件也多,不同案件有不同律师负责,都各有优势

它们是一个专做晌业的房产律师团队,不同的律师各有分工,挺专棚袭业的,纯和锋找它们打过官司,对诉讼结果还是挺满意的。

三、专打房地产官司律师

案件介绍:

张鑫和李梦龙有一子张浪,三人曾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403号院。2005年9月23日,张鑫(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写明:甲方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乙方在册人口为三人,实际居住人三人,分别是张鑫、李梦龙和张浪。

2005年10月11日,张鑫、李梦龙向丰台区房管部门递交了《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2006年12月11日,张鑫(买受人)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坐落为丰台区801号。该商品房系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6.7万元。

张鑫(甲方)后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17日和昊春香(乙方)签订了猜蠢《协议书》,张鑫在该协议书中表示自己具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但自己无意购买,遂意将该资格转让给昊春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购买经适房的指标转让给乙方,甲方收取乙方11万元的转让费,收款之后出具收款凭证,甲方将出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依照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提供购房所需资料,出面和开发商洽谈。同时双方还约定甲方取得的正式购房合同及房屋要是和房产证应当在获取后三日内交给乙方保存,若获取后5天内仍未交付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在该协议中亦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该协议签订之后,昊春香向张鑫支付了购房款26.7万及11万转让费。张鑫将昊春香支付的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2009年2月3日,张鑫和北京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面积结算补偿协议》,依照该协议,房产公司退还给张鑫购房款306元。张鑫于当日将诉争房屋交付昊春香,昊春香对房屋装修后入住。

2010年8月7日,昊春香向张鑫支付了契税3986元。

2010年10月20日,张鑫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将该证书交付给了昊春香。

2015年7月18日,张鑫将昊春香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庭审结果:

庭审中,昊春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所签《协议书》有效,并陈述双方之间所签协议的事实。

庭审中法院另查明,丰台区税务局曾在2010年8月7日向张鑫送达了《契税纳税核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减免契税7971袁,经税务机关核定,世纪应当缴纳的契税为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昊春香和张鑫在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北京最专业借名买房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读:

北京最专业借名买房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咐兆禅中双方所诉争的房屋系张鑫因拆迁取得的,该房屋的产权人系张鑫,而当时张鑫和昊春香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张鑫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了昊春香,而昊春香给付张鑫相应的资格转让费,协议签订之后,昊春香已经履行了自己给付资格转让费的义务。

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交易受到衡尘一定限制,但并不代表该种房屋系禁止流通房屋,仅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同时本案诉争房屋系张鑫因拆迁取得的经适房,其流转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且张鑫和昊春香之间的协议亦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契税纳税核定通知书》已经减免了相应的契税,因而双方之间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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