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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地位一样,没有高低之分吗?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11-04 06:57   点击:46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地位一样,没有高低之分吗?

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基本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运作及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范确认。

民法、刑法、行政法都是属于部门法,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领域不同。刑法是国家对触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制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进行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文化大革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七八宪法是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当前现行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宪法是最高法律,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关于宪法地位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任何法律及地方性法律法规都得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临驾于宪法之上

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而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就没有高低之分了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处于同等位阶,其效力一样.

宪法是母法,地位最高了。

民法,刑法,行政法是同等地位,都是基本法。

二、法律优先适用性什么意思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包括如下:

1、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2、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

3、对于一个公民,但参与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出现时间冲突时,应当优先参与司法活动,使司法活动得到优先的保障。

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部门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前我国在依法决策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是解决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行政立法主体多,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衔接不够紧密。行政立法速度过快,缺乏全国统一的立法程序标准。有的行政立法质量不高,如在形式上求大求全,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行政立法监督相对薄弱,如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明确,没有实质上的审查。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其次是解决有些行政机关在决定问题时,从便于自身管理的角度来确定具体制度,忽视公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不够充分和完善,难以表达和决定各种复杂的利益诉求、公正地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第三是从程序上解决决策的随意性问题。所谓重大决策权就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国计民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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