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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职称都有哪些?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09-22 10:05   点击:439  编辑:贾茜 手机版

  职称,即指军队中现役军人的各种职务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职务名称由编 制表予以统一规定,以首长的任职命令为准。诸如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师 长、司令员、战略研究员、作战参谋、军事教员、政治委员、秘书、组织干事和财务助 理员等。军队现行的这些“专业技术职务”,既可以作为一种“资格”,通过评定或考试取 得,凡被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发给《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以凭 证参加学术、技术活动;又作为一种“职务”,通过有任免权的行政领导聘任。

  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称原来的职称为专业技术职务,多数系列设四个等级。比如 说军事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称有的时候也指专业技术或学术等级称号,即也可以称为“学衔”。正如1956年 国家制定的《学衔条例》规定,“学伟f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授予的学 术职务称号”,如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教授、副教授、讲师、 助教等。

  从专业角度来说,这种称号是综合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 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成就等方面的尺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荣誉性。

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

  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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