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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的法律形态

来源:www.dianxin.cn   时间:2022-09-18 22:41   点击:256  编辑:邹瑗 手机版

一、阿里巴巴的法律形态

非国有企业。

1、法律形态是由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设立企业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不能随心所欲塑造任意的企业形态。

2、阿里巴巴企业根据其企业组织形式,被法律设定为非国有企业。

二、“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宣判,法律上不服应当怎么办?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法庭会在接到上诉申请之后,批准并且排期开庭再次审理!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刑期一年半!对于这个结果,张某表示不服,当庭上诉!张某并非是孤军奋战,他的妻子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也不服,正在努力替张某奔走!张某的妻子已经不止一次在网上发声声讨周某倒打一耙,本末倒置,明明诱导在先却报案!张某妻子的言论几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让受害人周某多次置于舆论的漩涡当中!

张某的妻子表示要起诉周某,却一直不见她付诸于行动,她在网上多次声讨周某,其实已经涉嫌诽谤,如果周某想追究张某妻子的法律责任,应该一告一个准!张某和张某的妻子看起来都不太懂法,像是法盲!他们没有实证的情况下,想要二审改判,可能性微乎极微!

网友热议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一审宣判之后,网友纷纷表示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张某违法犯罪就应该认罪,一直拒绝认罪,只能加重量刑!阿里女员工周某,她曝光被性骚扰一事,是顶着压力,鼓起勇气来曝光的!她报案之后,网上什么声音都有,让她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此次一审结果出炉,已经说明了一切,那就是周某是正义的一方,一些造谣诽谤是时候停止了!

权利

犯罪嫌疑人上诉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然而,张某应该扪心自问,他做过什么真的不记得了吗?张某自己不记得,但监控却可以还原一切!张某若想改判,只能拿出真凭实据,他真的有吗?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张某表示不服判决,你的看法是什么?

那就去上诉。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选择上诉,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会做出最正确的裁决。

可重新起诉就可以得到明确结果,在起诉的时候也可以拿出自己认为能证明的证据。胜诉几率会更大。

一定要再次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再一次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三、阿里女员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张某获刑一年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其实像这种行为就是属于猥亵罪,也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是蛮不错的。

依法进行判决,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判决,二审选择维持原判。

张国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制猥亵罪

四、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怎么回事

实际上,“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创造的一个壳,让阿里和香港证监会双方都有台阶,没想到香港证监会坚持维护“同股同权”原则,从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么,“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或者三重股权架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两者在本质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权,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层一直把控公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都是霸王条款。

有趣的是,尽管双重股权结构是霸王条款,却诞生在整天嚷着公平的美国经济社会中。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双重股权结构最初兴起于媒体行业,对于那些控制着众多报纸公司的家族而言,他们的理论根据是,新闻的真实和客观是不容干涉的,所以要通过双重股权结构避免公司被资本操控。但在后来,双重股权结构作为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小群体目的的一种手段,在高科技企业中流行起来。

双重股权结构的恶的一面显而易见,因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管理层拥有比董事会更大的权利,一旦发生管理层滥用职权的状况,一般的股东除了卖掉自己的股票,几乎也就没有了其他的选择。媒体行业选择双重股权架构或有其特殊原因,但先例一开,双重股权架构就不再仅限于媒体行业,而成为很多行业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贪婪目的的一种手段,高科技行业尤甚。Facebook这样的企业,管理层与风险资本相媾和,在上市前确立双重股权架构,而牺牲掉后来投资者的权益,在阿里巴巴上市过程中,急于套现的软银和雅虎也做出同样的选择。在这里,中外资本都体现出其冷血和恶的一面。

值得质疑的是,在双重股权架构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资本,却享有与预期资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权,而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却又只需承担很小的责任,“合伙人制度”又怎么能避免这一点呢?

所有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这次马云就说,创建合伙人制度是为了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管理层说,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越性,目的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发展速度,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独裁者们何尝又不是这么说?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目前,马云大概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权,软银和雅虎(YHOO.O)分别持有36.7%和24%的股权.此前诸多分析认为,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控制这家公司.但阿里巴巴集团则强调,上述制度的出发点,并非是单纯基于商业的考量,而是源自于该公司对自身体系变革和制度升级所需.

    阿里巴巴放弃在港上市?

    在最初阿里巴巴没有优先选择接受双重股权结构的美股,而是将香港作为上市地,但根据惯例,香港证监会通常会拒绝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要求.关于上市地点是否敲定香港,阿里巴巴的表态亦相当值得玩味.10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公开表示,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但10月14日,阿里巴巴副主席蔡崇信则更改了口风,称如果有交易所反悔,我们一定会考虑.

    美国两交易所支持合伙人机制

    在与港交所的谈判破裂之后,阿里巴巴上市一事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0月20日阿里合伙人机制已获得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书面确认,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包括其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完全符合上市规定.阿里巴巴赴美IPO再近一步.

    但是种种迹象显示,阿里巴巴究竟在哪里上市还是个未知数.根据阿里与雅虎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阿里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IPO,才有权在上市时回购雅虎持有的剩余股权中的一半.协议还称,阿里上市地在港交所或美国证交所,或在特定情况下,在中国内地上市.

    阿里巴巴集团新闻发言人:合伙人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无论选择在哪里上市,对这一机制创新的理解和接纳,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月日消息,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阿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上市。  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  此前,阿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讥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  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有传言说,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香港监管讥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则充分保护了股东的重要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  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在过去的1年里,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努力帮助者和小企业去成功。明确的使命、对长期目标的追求,以及对介值观的坚持,才真正定义了“阿里巴巴文化”,并使得我们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不少优秀的公司在创始人离开后,迅速衰落,但同样也有不少成功的创始人犯下致命的错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道理非常简单: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  我们相信合伙人制度可以让我们基业长青:合伙人是平等的,他们会摈弃官僚作风和等级制度,而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合伙人不仅仅是管理者,他们同时也是企业的拥有者,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合伙人制度通过每年接纳新的合伙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焕发活力。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持续的创新、不断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  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1年来,我们从没想过用股权结构的设置来控制这家公司,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我们只想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公司的未来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可以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年的机制。  我们坚信,在这个不断变化和颠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创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关键。合伙人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在保证股东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坚守着“我们是谁”――这一点我们不能,也不会改变。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阿里巴巴集团新闻发言人:合伙人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无论选择在哪里上市,对这一机制创新的理解和接纳,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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